孕期职工可以享受以下福利:
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8天的产假,部分地区可能延长至158天或更长。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也不得辞退或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并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果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怀孕女职工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相关费用可由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支付。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
一些单位可能提供如保胎假、产前假等特殊假期,以及为孕妇提供的健康检查、心理辅导等服务。
以上福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旨在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确保孕妇能享有合理的休息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