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工作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由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监察工作由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共同负责,其中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