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留置的期限有以下限制: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整个留置过程最长可达六个月。
此外,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被留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留置时间可以延长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