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有以下限制:
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
严禁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骗取办理出境手续。
严禁涉密人员私自到境外机构、组织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严禁涉密人员私自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
涉密人员的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将受到限制。
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涉密人员在单方面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不得任用、聘用曾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人员。
政府工作人员或其他为政府提供服务的人员,在接触秘密信息之前都必须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总要求是:接触秘密信息的资格只应当授予本国公民,且经过适当的调查,其个人历史能够肯定性地表明,该当事人忠诚于本国,性格坚强,可以信赖,诚实可靠,办事有节制,决断正确,没有双重效忠,不受潜在利益的诱惑,愿意并且有能力遵守处理、使用和保护定密信息的规章制度。
严禁涉密文电上网,禁止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设备拍摄、扫描、存储、复印、处理、传输、发布标“密”等字样的文电资料。
严禁“一机两网”。
严禁违规管理涉密文件,如私自扩大阅读范围、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或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
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责任人对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应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定点单位的印刷厂印制。
使用电、磁、光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密级,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制作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密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因涉密人员的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泄露。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不因个人原因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