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通常不能作为抵押物: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信息可以作为参考,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