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需要提供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具体来说: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财产,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担保数额,但一般不应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法院可以允许其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但申请人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补齐差额。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为请求保全数额的30%以下,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