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在法律范畴内特指归属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及民间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并进行管理、运用或是运营的特定货币资产。具体包括:
国家各级政府机构所拥有的款项。
国有独资企业所拥有的款项。
集体企业所拥有的款项。
民间社会团体所拥有的款项。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净盈余。
各部门团体拥有的专门核算财产。
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资金。
企业利润形式留存的金额。
单位自主设立的专项资金。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汇票账户余额、 本票账面余额、 支票结余等。
国家或集体组织管理、支配、通汇、存储的各类专用资金。
公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
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
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
公款的定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其范围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在法律实践中,公款的具体表现形态多样,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等,并且其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