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某烟花有限公司72#组装装药工房超定员作业案
2025年4月27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某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通过湖南省烟花爆竹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回放时发现:72#组装装药工房(危险等级1.1-2、定员2人)9点53分有3名员工正在作业,存在临时性超员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未执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3条:“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将对该企业临时超员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宁乡某鞭炮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超过国家标准案
2025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宁乡某鞭炮厂雪花炮(大白杆炮)、加强电光炮(小白杆炮)、富氏炮(6m)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超过国家标准。接报后,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在该厂生产线上抽取雪花炮(大白杆)2饼、加强电光炮(小白杆)2挂、富氏炮2挂送往专业机构进行药量检测。
2025年4月27日,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本次抽检产品均超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最大药量。
该公司未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5.6.2.1条:“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见表2和表3,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药量≤2g,误差±20%;2g25g,误差±5%”及第5.6.2.2条:“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表2)爆竹类白药炮C级0.2g/个”的相关规定。
此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的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厂限期改正,并将对该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此案中的安全生产“吹哨人”,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当前,宁乡市正在大力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三超一改”、转包分包、“三非”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若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线索,可拨打0731-88980770或通过“宁乡市有奖举报与隐患治理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确认属实后,将给予相应奖励。
来源:宁乡应急管理
↓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