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以下是不能开采的情形:
必须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范围。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
不得超过批准的生产能力进行开采。
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包括重要河流、堤坝、水利工程设施、铁路、公路、桥梁、工业区、工程设施、机场、国防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例如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采放比大于1: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煤层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等情形,也严禁采用某些开采方法。
以上各点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规制定,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人员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