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的相关规定如下:
甲类药品:全国基本统一、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职工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2024年1月1日起,沈阳开始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制度,涉及当地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划入办法调整。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从2024年开始,沈阳市医保男性最低缴费年限将发生变化,具体政策尚未详细说明,但预计会有调整。
沈阳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有关规定。
患者1次就医的自费项目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
这些规定涵盖了沈阳医保的药品报销范围、门诊共济制度、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以及报销比例等方面的内容,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建议参保人员详细阅读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利用医保资源,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