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车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配备于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税务、海关、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纪检监察等。
指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范围,但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部门(单位)用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主要适用范围包括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文化旅游监察、卫生和计生监督、人防检查、城乡建设监察、防汛抗旱检查、物价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节能监察、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单位)。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水上安全监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这些车辆属于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范围,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公务。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化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党政机关用于接待、下乡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车辆。
这些车辆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承担着重要的执法和公务保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