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各地区还可以根据本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晚育产假。
因此,待产假的具体天数包括:
98天
15天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总计,待产假的天数最少为98天(不含晚育假),如果加上晚育假,则可以达到113天或更多,具体天数取决于所在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