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通常不能抵押,除非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抵押。
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违反《担保法》规定应进行抵押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或在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以上情形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