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重病期间享有一系列待遇,具体如下:
政府规定各级公立学校对重大疾病的教师提供一定的补贴,包括癌症、结核、重要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
学校会根据教师的疾病属性、复杂程度、治疗期限等因素,提供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疾病津贴和护理津贴。
教师请长期病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平均工资的80%。
对于患重病的教师,病假工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教师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如果教师因病无法进行工作,在两个月以内需要发放原有的工资水平;超过两个月则根据工作年限发放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则发放原工资的90%。
在编教师重病不会被辞退,学校违法辞退在编教师的,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教师在重病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其经济压力,并体现政府对教育事业和教师队伍的重视。建议教师在遇到重大疾病时,及时了解和申请相关待遇,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