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街道办事处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调查处理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有权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基层派出机关,承担着对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在物业管理方面,需要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权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和上级政府的委托。例如,在城市管理方面,可以对乱摆乱放、违规张贴广告等行为进行处罚;在环境保护方面,可以责令污染源头进行整改。
街道办事处管辖一定范围的地区,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等,并行使管辖权。
街道办事处执行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这些命令可能包括政策实施、项目监管、行政处罚等。
街道办事处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包括社区治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等,这些服务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
街道办事处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街道办事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街道办事处有权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街道办事处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以及协管员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