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某一案件的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
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受理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通知原告撤诉而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如果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法院可以裁定补正。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适用裁定,例如:
破产案件中的相关裁定,如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确认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等。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于上述裁定的效力,一般来说,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但并非所有裁定都可以上诉。例如,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