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的经济活动时,需要开具发票,包括相关物品或服务的名称和销售价款。
进行劳务报酬交易时,需要开具发票。
在股权转让和租赁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不动产买卖交易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企业消耗的物资交易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在交通运输业和住宿业中,发生的经济活动都需要开具发票。
在转让免税性质的商品或者服务时,需要开具发票。
购物或消费时,消费者通常需要向商家索要发票,作为购物凭证。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培训或其他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需要报销时,必须提供发票作为依据。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或需要维权时,发票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企业在税务申报和税务稽查等环节需要提供发票作为凭证,同时企业间的商业合作也需要发票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总结来说,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劳务报酬、不动产交易、企业物资交易、交通运输和住宿业、转让免税商品或服务、购物消费、报销、维权、企业税务管理、临时经营活动以及无需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等。这些情况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