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政策,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要求及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凡在火葬区死亡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户籍等其中之一在火葬区的人员一律为火葬对象,去世后不火葬的,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并政发〔2013〕47号文件规定,娄烦县政府所在地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为现行火化区)。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提交火化证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领取事宜。
三、因县殡葬服务中心现未投入运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提交火化证等资料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和规定,4月1日之前按旧办法执行。请各有关单位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周知,确保丧葬费抚恤金领取到位。
中共娄烦县委办公室
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