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的王五与紫阳赵四熟识,张三与王五系朋友关系。王五和张三两人先后因酒驾被查,赵四声称有关系可以帮忙“消酒驾”(规避处罚)。王五就索性将自己和张三酒驾事宜一并“委托”给赵四,并支付给8万元好处费(王五3万元,张三5万元),让其帮忙“消酒驾”。但一段时间过后,“消酒驾”事宜并没有处理好,王五就和张三一起找到赵四。三人协商后,赵四向王五出具一张借条,载明“赵四因资金周转向王五借款8万元,并于2021年1月25日前还清此款”。约定期限届满,经王五和张三多次催要,赵四向王五偿还了1万元,向张三偿还了2万元。后赵四因犯下过错进了监狱,要钱未果情况下,王五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赵四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赵四支付欠款5万元利息6492元。
2025年3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王五将自己与张三的事情均委托给赵四处理,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虽事情办理未果后出具了借条,但本案实际的法律基础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张三与王五花钱托人“消酒驾”行为,属于收受财物提供不法帮助,委托事项违反国家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关于主张利息的诉求,双方均知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故6492元利息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赵四退还王五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