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的调解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向负责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提出协商调解的申请。
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或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简易程序案件可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不具有撤销法律文书的效力。
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执行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任一方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如果双方未依照调解书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但需在两年内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是自愿的,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调解则无效。此外,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自行活动,法院不会主动介入,除非当事人提出申请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