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通常不会超过履行利益,这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期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全部利益。信赖利益如果超过履行利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这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
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如果信赖利益过高,可能是因为无法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或者是守约方前期的过度投资。
在损害赔偿制度中,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这意味着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应超过合同如果如期履行所能带来的利益。
国外的立法一般遵循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和合理性的考虑,确保受害方获得的赔偿不会超出其在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信赖利益不应超过履行利益,这是为了确保合同关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保护当事人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