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暂住证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详细信息,包括暂住事由、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携带儿童、联系方式等。
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交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矿山、工地、林场、船舶等场所的,提交单位或雇主开具的居住证明。
本人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到原来办理《暂住证》的机构注销,通常是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如果暂住在出租房屋内,可由出租房主或承租人携带租赁手续和已有的暂住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注销。
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提交注销申请。
填写相关注销表格,并提交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派出所收到申请后,会审核提交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完成后,派出所会盖章确认该暂住证已经注销,无法再使用。
暂住证在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如果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不再需要继续使用,可以携带身份证和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了解具体的注销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注销过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