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养老院需要准备以下手续:
证明养老院的设立具有可操作性。
证明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证明养老院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证明养老院有符合要求的场地,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包括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
证明养老院有规范的管理和市场监督。
证明有相应规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提交他们的资质、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申请。
申办人应持以上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养老机构可以开展服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开办养老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