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制度,又称为 归反制或 反致制,是指 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复杂性。
反致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反致仅指直接反致或一级反致,即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广义的反致则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包含转致的反致等多种形式。转致是指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法律;间接反致则是指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应适用甲国法律,结果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反致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该制度被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所采用。尽管反致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争议,但它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在国际私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反致制度并非所有国家都采用,其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情况和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反致制度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