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优先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实体法在法律确立和适用中占据主导地位,而程序法则居于辅助性地位。实体法反映了法的本体和价值,即权利和义务,是程序法的基础和理论前提。
程序法提供了行为的原则和程序,而实体法则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程序法的原则需要遵循,而实体法的规定则需要通过程序法来实现。
在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的比重远多于程序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多个实体法部门和一个程序法部门,实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基作用明显。
实体法的规定可以让人们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预防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并为执法者提供法律依据,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程序法的实施比实体法更加明确和严格,各项行为和手续都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能够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减少纠纷。
尽管存在程序法优先的观点,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法律实践中是相辅相成的。程序法确保了实体法规定的实施,而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了基础和方向。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