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 六个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先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对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同样也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的规定。
因此,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工作效率,但总体上限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