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审计结果不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通常会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如果存在不同意见,这一步通常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审计机关没有采纳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可以尝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对审计报告的结论有异议,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出具专家意见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以否定《审计报告》的结论。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意见,单位负责人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级审计机关有权否决或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正确的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建议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先考虑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且成本较低。如果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再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