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开庭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被告人身体不太好,比如患有严重疾病(如糖尿病),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特殊照顾,看守所内可以配备医务工作者和药物。
对于案情简单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审判效率,可以选择在看守所开庭。
受疫情影响,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可能会采取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在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视频参与庭审。
因特殊天气或其他原因导致法院开庭不便,可能会选择在看守所开庭。
有时候由于某些原因,法院的法庭无法正常使用,也会选择在看守所开庭。
对于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犯,为了安全起见,会在看守所开庭。
有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是在押人员,为了便利审理,可能会选择在看守所开庭。
在前疫情时代及刑事速裁出来之前,有些地区为了提升审判效率,会在看守所设立专门法庭。
被告人正在看守所服刑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法院会尽量安排在看守所开庭,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具有重大性、疑难性或复杂性的案件,或是涉及人数众多、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可能会选择在看守所开庭。
综上所述,看守所开庭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案情特点、疫情防控、场地限制、审判效率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