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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官军衔分几级(人民解放军两次实行军衔制)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4 08:51:02    

人民解放军二次实行军衔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军队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中,曾经两次实行军衔制。

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是在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出台《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参照前苏联军衔设置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59年9月正式实行军衔制。

此次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制共设置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面根据部队实际情况又增设了准尉军衔,主要授予当时十几万副排级干部。

在1964年夏,一方面由于中苏交恶,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我军艰苦朴素、官兵平等的光荣传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65年5月22日召开的人大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实行了10年的我军首次军衔制正式于6月1日结束。

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于9月23日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标志着我军新军衔制的诞生。

新军衔制将现役军官的军衔设置为3等11级。其中,将官分为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4级;校官分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4级;尉官分为上尉、中尉、少尉3级。鉴于一级上将空缺的实际,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取消了一级上将的军衔称号,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此次授衔后,军官设置等级一直保留至今,为人民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人民解放军上将肩章

人民解放军中将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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