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申请人需要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综合上述信息,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从收到驳回通知书开始计算,总共需要 9至12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建议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尽快准备复审材料,并按照法定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以确保复审过程顺利进行并按时获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