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拘传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拘传通常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时,可申请拘传。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案件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事实和申请拘传的理由。
附上能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拘传条件的证据,如传票回执、证人证言等。
法院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被拘传人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执行等情形。
填写《拘传证》,并由办案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拘传应由两人以上的公安人员或司法人员执行,并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如被拘传人抗拒拘传,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拘传应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拘传的具体次数与时间根据案件需要和法律规定执行。
拘传结束后,被拘传人应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签名(盖章)、按指印。
以上步骤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拘传措施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