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特别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包括:
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
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
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
实行一审终审制;
除特定情况外,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