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以下几类投诉:
依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例如未提供商品或服务质量、未履行售后义务等。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其他特定情况下的投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且未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投诉。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投诉。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投诉。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投诉。
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投诉。
消费者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时,需要提供包括投诉人及被投诉方信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及与经营者的交涉情况等详细材料,并附上相关凭证(如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受理、调查,并在必要时提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或久拖不决的投诉,消协会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首先尝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再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