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时,股东的责任通常限于 其认缴的出资额。具体来说:
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
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则股东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或抽逃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未出资部分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主要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资不足、抽逃资金、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股东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