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交通肇事逃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事故,不仅要看其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进行客观评判。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因缺乏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刑事法律追究、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