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采购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固定资产:
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2. 办公用品:
消耗品,如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别针、橡皮筋、打印纸、便签、信纸、橡皮擦、文件夹、圆珠笔、订书钉、U盘等。
管理消耗品,如剪刀、移动硬盘、激光笔、美工刀、钉书机、记事本、印泥油、回形针、计算器、印泥、电池、尺子等。
价值在200元以上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
3. 其他物资:
广告类,如公司外宣用的宣传单页、宣传册等。
节日礼品、购物礼券等。
4. 政府采购还包括:
基本公共服务。
社会管理性服务。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技术性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资金通常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6.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需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