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财经管理制度,以下专款不得挪用:
1. 救灾款物:用于帮助灾民解决生活困难,重点用于灾情严重且自力无法克服的地区。
2. 抢险、防汛款物:用于购买相关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紧急开支。
3. 优抚款物: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
4. 扶贫款物:用于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条件。
5. 移民款物:用于帮助移民解决迁移后的生活和工作问题。
6. 救济款物:用于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和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等的生活救济。
挪用上述专款,即使是用于其他正当目的,如经济开发项目或购置固定资产,也是违法的,并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专款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