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案件应当在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类: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案件涉及复杂情况或重大影响,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