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期间是指 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具体来说,这一期间包括立案、审理、判决、送达等各个环节,以最终裁判文书的送达为结束标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同样地,若案情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其他特定情形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若还需延长,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若被告人被羁押,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相同;若未被羁押,则应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审理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即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避免的客观事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但需经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案件审理期间根据案件的类型、审理程序以及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律对于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均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