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上户口的流程如下: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通常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
除了收养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收养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持收养证明、公证书及身份证户口本等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如果尚未具备收养资格但已有领养事实,可以先去当地的福利院给孩子办集体户口,等符合条件后再办理正常落户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公证的抚养事实,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带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获取详细的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