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根据是否记载指示之人名称,指示提单可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两种类型。
也称为空白抬头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填写为“凭指示”(to Order)。
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没有特定的人来领取货物。
这种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持有者,流通性较大。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填写为“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只有指定的指示人才能领取货物。
这种提单需要背书才能转让,相对流通性较小,但安全性较高。
指示提单的特点包括:
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和港口吞吐量与货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利于节约货物中转、存储以及运输费用,提升企业服务水平,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及完成货物的及时、准确到达最终用户的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