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的责任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有权制止继续施工的行为。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并在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在具体实施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参与违建的认定和处罚工作。
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拆违建,并且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并有权实施行政强拆。
例如,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还可能涉及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的联合执法和拆除工作。
综上所述,违建拆除的责任部门可能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违建的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您在遇到违建拆除问题时,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