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第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因此,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决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