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当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包括请求调解权和达成调解协议权。
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当事人有权复制案件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对某些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以上列出的诉讼权利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