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决后,执行程序如下: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在七日内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
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可采取搜查措施。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以及强制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建议:
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若判决生效且对方未履行义务,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时,应详细列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便法院能够迅速采取执行措施。
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