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拥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以下是儿童的主要权利:
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儿童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儿童有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包括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
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包括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每个儿童都不应因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受到任何差别对待。
儿童有权不受到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儿童有权参与文化和社会生活,使用自己的语言,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享有自己的文化。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儿童在一个安全、健康、有尊严的环境中成长,并能够全面发展其潜能。保护儿童权利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法律上的义务。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