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失职”与“渎职”的严重性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失职的主体范围更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
渎职的主体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失职通常表现为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导致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
渎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失职造成的损失通常局限于单位内部。
渎职不仅对单位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行为,可构成渎职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失职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渎职罪。
综上所述,渎职通常比失职更严重,因为它不仅涉及对单位内部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能对国家财产、公共财产以及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可能触犯国家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