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传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送达:
法院将传票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
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院可以将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可通过拍照或录像记录送达过程。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传票邮寄给受送达人。
对于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传票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
当以上方法都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每种送达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进行送达。需要注意的是,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通常被视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