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将事件定性为“互殴”通常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表现为积极的攻击行为。
在冲突过程中,双方都采取了主动攻击对方的行为,不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形。
双方的伤害结果是由互相攻击行为直接造成的。
互殴的起因通常是双方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并非一方的不法侵害引起另一方的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会依据现场的物证、人证和监控录像等来判断是否构成互殴。
民警可能根据职业经验,认为在调查结束后,最初看似受害的一方也可能转变为嫌疑人。
在某些情况下,认定为互殴可能是当前阶段减少整体伤害和避免更复杂法律程序的一种方法。
如果对民警的“互殴”定性有异议,可以坚持自己的说法,并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解释。同时,理解互殴的法律定义和实际情况,有助于更准确地表达和辩护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