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委负责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审理。
仲裁委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包括协助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以及在必要时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仲裁委有权撤销对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仲裁员的指定,并指定替代仲裁员。
仲裁委确认仲裁庭的组成,批准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同签署的审理事项,并对仲裁裁决的草案进行审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体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仲裁委负责开庭审理,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并对未按时到庭的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委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等。
仲裁委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贯彻执行,并推广仲裁及其他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仲裁委负责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仲裁流程的电子化、高效化。
仲裁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仲裁文书案卷整理归档等。
仲裁委处理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以及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
这些职责共同构成了仲裁委的主要工作内容,旨在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